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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8/3/6    浏览量:573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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