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招工,王某、李某闻讯后前往应聘。当时该企业允诺,每月工资800元,加班另付加班费,该企业免费提供宿舍和午餐。王某等人急于找工作,当时就应聘开始试工。三个月后开始正式工作。然而该企业一直没有兑现当初答应的条件,每月只给500元工资,不付加班费,宿舍条件很差,午餐质次价高。王某等人提出异议,该企业经理以王某等人未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处理。王某等人要求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经理又以该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已过为由,不予理会。
王某等人迫于无奈,遂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要求该企业依法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企业赔偿自己的工资损失、支付补偿金等。
那么,王某等人的要求合理吗?员工没签劳动合同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如何解决?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柏科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指出了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本案中王某等人在案例中的要求因为没有确凿证据,很难得到法律支持。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其他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该向王某等人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很多人对法条的解读过于片面,造成很多员工认为只要单位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离职时都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因此,针对这个问题,柏科劳动关系顾问特将关于“双倍工资”的误解、争议问题整理如下:
一、不是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适用“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而言,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因为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举例说明:甲从2008年7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12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那么小王要求双倍工资的期限应该是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
??? 三、“双倍工资”其实是单倍。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门应该扣除。
举例说明:甲从2008年2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5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起小王每月工资为3000元,并且每月已经按时足额发放了;那么如果小王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双倍工资”,则该数额应该为3000*3=9000元,而不是18000元。
四、有些情况下的用工形式,不存在“双倍工资”。有些用工形式,虽然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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