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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学历应聘入职劳动合同如何对待?
    作者:    发布于:2018/9/30    浏览量:455

    2009年6月张某在向某网络游戏公司应聘时,称自己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并提供学历证明,后公司将张某录用为公司游戏策划部部长。2010年11月,张某被发现学历作假,他原本毕业于某专科院校。同年12 月,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4万元经济补偿金。张某的要求能否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柏科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本案件中,张某的要求是无法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以上条款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有向对方告知真实信息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劳动合同应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在这样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提供伪造的学历证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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