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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青岛一次性安家费申请全指南(标准+条件+方法)
    作者:    发布于:2020/12/28    浏览量:1194

     发放标准

      安家费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申报对象

      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对象为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申请条件

      ①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 (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②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

      ③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 1年及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在青自主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初次就业或创业,以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或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④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 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 (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 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⑤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⑥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申请人自领取安家费之日起5年内,所购商品住房撤销、变更购房合同或除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新购、置换改善型商品住房之外进行转让、交换的,须根据有关要求退回安家费。

      申请方法:青岛人才网(http://rc.qingdao.gov.cn/)网上申请或者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办理

      这些情况不能享受安家费

      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

      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

      特别说明

      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

      申报人员未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须为申报人且产权为申报人单独所有

      申报人员已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可为申报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报安家费条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费。

      申请时间及方法:安家费申领工作于2019年6月26日起开始,采取即时申报、按月发放。可在青岛人才网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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