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落户代理
导航菜单
    人死了,养老金怎么办呢?
    作者:    发布于:2021/10/8    浏览量:425

    人死了,养老金怎么办呢?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顾虑,养老金交了那么多,万一天有不测风云,我交的钱不就打水漂了?

      其实不是的,无论在职时去世还是退休后去世,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不存在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青岛落户管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退回个人未领完的养老金余额: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中途死亡的且个人账户养老金未领完139个月,个人养老金账户仍有余额的其子女继承人,可向管理部门申请退回。

      ②:“职工社保”未退休而死亡的,其子女继承人可凭死亡火化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鉴章、社保卡到所在地社保窗口申请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款,有些省市家属还可一次性领取安葬费和抚慰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待遇(各地政策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

      ①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度当地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四个月标准支付

      ②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退休人员死亡时当月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八个月的标准支付

      ③救济费: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从办理审核手续后的下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④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新闻动态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4 青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