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落户代理
导航菜单
    青岛父母投靠落户办理流程
    作者:    发布于:2022/4/5    浏览量:445

    一、办理条件:本市常住户口,其市外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父母原籍身边无子女(县级范围之内)。

     二、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子女):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投靠人(父母双方)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需提供产权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需提供承租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自管房单位证明或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境)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6、父母投靠子女,不包括投靠没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二、公安机关审批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结。

    三、到拟入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四、回原籍地迁出户口、办理《户口迁移证》

    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40天内有效)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户籍迁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依托系统实现数据流转,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届时请按短信通知直接前往我市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

    五、到拟入户地派出所落户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准予迁入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

    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六、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办理地点

    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窗口(点击查看:青岛市随迁业务受理窗口汇总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有落户青岛需求,落户代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动态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4 青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