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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没有经营能里的劳务派遣单位进入劳务派遣行业
    作者:    发布于:2017/5/15    浏览量:1277
    防止没有经营能里的劳务派遣单位进入劳务派遣行业

    在过去我国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公司进入劳务行业的市场标准过低,只要求进入劳务派遣公司在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并没有赋予相关部门对劳动行业制定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机制,致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行业的增长速度增长较快,对一些没有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公司或是一些皮包公司进入劳务派遣行业,劳务派遣行业的不规范将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针对这些劳务派遣行业产生的这些问题,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对外考察,也借鉴了一些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行业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规定要求企业劳动派遣公司状况要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对没有按照规定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经营,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滥用职权,给不符合法律规定办理的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一经发现有关机关人员将受到法律制裁,劳务工招聘派遣单位依法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此外劳务工招聘派遣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务公司违规行为,如果如期不改的,相关行政机关有权利罚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出借、买卖、涂改和出租等违法行为。或非法转让和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资料虚假的等不正当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将根据严重情节做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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