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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 就医的费用如何报销?
    作者:    发布于:2017/9/29    浏览量: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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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是省属企业职工, 参加了省直医疗保险。 现在他退休了, 想跟着儿女去外地长期居住, 问在外地就医的费用如何报销?

    解答

    王某在外地长期居住,需由用人单位填写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备案。

    王某可选择3家当地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 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 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 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 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 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 并附门诊病历、 门诊费用明细 (或单独划价处方)、 主要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 出院病情诊断书、 费用清单、 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 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报销。

    依据

    关于印发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 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 的通知 (鲁社保发 〔2012〕32号)

    第一条 异地安置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写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 (附件一), 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备案。

    第二条 异地安置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由用人单位填写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并附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明细 (或单独划价处方)、主要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关于完善 《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鲁社保发〔2014〕35号)

    第三条 按照省社保局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 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 (鲁社保发 〔2012〕 32号) 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驻外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异地人员), 增加1家定点医院,即可在居住地所在地级市内选择3家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 (居住地为直辖市的在市内选择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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