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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就业:就业协议换毕业证
作者: 发布于:2018/9/16 浏览量:482
某大学2009届毕业生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学校帮他同市一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盖有当地人事局的印章。
今年毕业的大学生张某在离校前,也签了一份虚假的就业协议。与李某蒙在鼓里“被就业”不同,张某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签字的。对于学校此举,张某表示可以体谅,“学校也不容易,就业率与专业招生是挂钩的,就业率低了,专业就被撤了”,“再说找不到工作,也不是学校的错”。某高校宣称:就业协议换毕业证,毕业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扣发毕业证。
那么,学校这么做合法吗?学生遭遇被就业,应该如何处理?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柏科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毕业生注意: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妥善的办理自己的档案关系。
首先,学校的做法是不合法的。2002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七条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学校有义务应毕业生要求,保留其户口和档案两年,这是个缓冲期。而学校的这种做法显然是无视国家相关政策,是不合法的行为。
被就业完全无视学生的存在:学生“被就业”的公司可能是虚拟的,那么,公司的公章自然也是学校伪造的。学生根本没有参与协议书的签订过程,所以协议书上的学生签名也是学校“帮签”的。也就是说这些虚假的证明均是无效的。
提醒:学生遭遇被就业,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妥善的办理自己的档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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