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已到,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到15年,将不再只能办理退休一次性结算。日前,青岛市出台新规,将缴费年限不足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按照以往的规定,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社会保险惠及更多人,青岛市出台“前补后延”政策,符合条件的部分大龄人员无社会保障的难题可迎刃而解。
“前补后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符合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 年三个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比如有某男职工,具有本市户籍并已满10年,今年 54周岁,从未在我市参保缴费。现在办理参保手续,即可同时申请办理‘前补后延’,这样,在满 60 周岁时,虽然实际缴费只有 6年,但可延长缴费至满65周岁,累计缴费为11 年,只需再一次性补缴4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青岛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符合条件申请办理的人员将按照青岛市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以延长缴费各年度使用的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达到65 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 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8% ,其中8% 记入个人账户。
据了解,延长缴费政策自2009年6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 12月31日。有效期内申请延长缴费的,延长缴费时间超出有效期也予以认可。符合条件已办理退休一次性结算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退回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相应缴费年限,从办理退费次月起,按规定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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