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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请人代班能否算旷工?
作者: 发布于:2017/6/28 浏览量:1041
案例:
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某系青岛某电子厂派遣员工,2012年6月因经常玩游戏和赌博,轮到自己当班即请人代替其上班,其间李某的车间主任多次打电话通知李某上班,并告知:如不上班,厂里将予以除名。李某每次都口头答复同意上班,但总不回厂,车间不少职工对此议论纷纷。2012年8月,企业以李某长期旷工为由对李某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某作出除名决定 ,并下发除名通知书。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李某在企业多次下达通知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达2个多月之久,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某的行为属旷工,企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仲裁委作出裁决维持青岛某电子厂对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某除名的决定。
分析:
本案中,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某无视其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在企业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以过去有事没去上班为借口,拒不到厂上班。每次上班均请人替代,李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无故旷工,其理如下:虽然李某每次当班都因请人代班而未空岗,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必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劳动关系当事人承担,因此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某请人代班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据此认为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某无旷工行为。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9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李某连续旷工大大超过15天,电子厂在多次通知、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对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某作出除名处理,并无不当之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裁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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