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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变更派遣员工工作岗位合不合法。
    作者:    发布于:2017/6/29    浏览量:1039

    案例:

    某青岛劳务派遣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派遣到青岛某电子厂工作。合同自2010年8月起至2013年7月止。经半年试用期,青岛劳务派遣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11年8月,青岛劳务派遣公司以他厂缺少人员为由,在未经刘先生协商的情况下,调刘先生到青岛某五金厂工作。刘先生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某电子厂工作3年为期,要求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另外厂上班。而青岛派遣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刘先生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青岛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分析: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②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劳务派遣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事先同派遣员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派遣员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派遣员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派遣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劳务派遣公司自身的利益,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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