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子厂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因不服厂方扣发奖金于2013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玲诉称:2013年7月,因天气多雨,电子厂决定在厂外建一座堤坝以防洪水,要求全厂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加班加点。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因父母回老家,家中有一弟弟要参加当年高考,必须有人照顾,所以不能加班。向厂方提出不加班的请求后,厂方便没有安排他加班。但此后,厂方却以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不服从厂规厂纪、影响生产为由,扣发李玲半年奖金。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不服,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裁定电子厂对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的处罚正确,故对李玲的申请不予支持。劳务派遣公司嗣李玲因此要求法院予以公断。电子厂辩称:2013年7月,本地区暴雨成灾。因本厂建在山谷中,为防止山洪袭击本厂,决定在厂区外修建一条防洪坝。而此时正值生产旺季,为不影响生产,厂里决定全厂职工都加班加点抢修堤坝。当时,厂里预计加班20天,每天加班约3小时。据此,厂里向市总工会作了请示,市总工会同意厂里的请求。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不服从调度,以必须回家照顾将参加高考的弟弟为由,拒绝不加班,厂方于是没有强迫李玲加班。而经厂方调查,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赵玲并没有真正去照顾其将参加高考的弟弟,而是回去与男友约会、谈恋爱。为此,厂方曾找李玲谈过话,但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不承认自己是去约会了。厂方共计安排全厂职工加班23天,都按规定发给了加班费和夜餐补助费。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完全没加班,厂方鉴于她的平时工作表现良好,经研究并征求了工会意见,决定扣发李玲半年奖金。经调查查明,案件事实与电子厂所述相符。法院裁定驳回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职工(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引起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裁定非常正确。〈1〉电子厂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在多方面作了严格限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真正落到实处,但同时也没有排斥用人单位在规定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从本案的情况看,电子厂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出现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有关程序、长度的限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的电子厂在暴雨成灾、地处山谷、面临洪水袭击的情况下,决定延长工作时间以修坝防洪,这种行为是正当、合理的。〈2〉李玲拒绝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是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为;二是劳动者因自身或家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班加点,如劳动者患病、家庭成员确需劳动者照顾等。前面的分析已排除了第一种情况。从本案的事实看,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李玲确因照顾即将参加高考的弟弟而不能加班加点,可以认为其理由是成立的。但实际上,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是借照顾之名行约会之实,这就使她的行为失去了正当理由。因此,电子厂对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李玲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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